(2017)津01民终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雅贤、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雅贤,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贤,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张雅贤丈夫),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张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裁。上诉人张雅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雅贤以其与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庭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张雅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雅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雅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洪宁代理审判员 姚 玉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