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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汪龙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地址:上高县建设中路7号。被执行人:汪龙,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执行汪龙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汪龙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