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淑敏与李静、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敏,李静,李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44号原告:孙淑敏,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静,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洪涛,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敏与被告李静、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淑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孙淑敏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