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与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唐协华、唐协玲、唐雪芹、唐瑞林、唐瑞见、张中兰、兰静、李明、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唐协华,唐协玲,唐雪芹,唐瑞林,唐瑞见,张中兰,兰静,李明,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6号。负责人:陈德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华蓥市红岩乡高顶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唐瑞见。被执行人:唐协华,男,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协玲,女,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雪芹,女,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瑞林,男,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瑞见,男,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中兰,女,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兰静,女,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明,男,住广安市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木桥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兰静。关于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申请执行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唐协华、唐协玲、唐雪芹、唐瑞林、唐瑞见、张中兰、兰静、李明、广安华腾塑料线袋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煤矿因去产能政策被关闭,相关补偿款未审核下来;被执行人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由南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名下的房产暂不能作拍卖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