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算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万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算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万慧芳,吴永记,中山市东凤镇美铧埔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华算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东阜公路侧(华富电器工业园第7栋最后一间原龙的宿舍楼旁)。法定代表人:万慧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慧芳,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记,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铧埔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东富路**号*楼。主要负责人:涂开熔,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谷山,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华算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美铧埔电子厂(以下简称美铧埔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华算公司向美铧埔电子厂支付货款752433.9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万慧芳、吴永记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美铧埔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美铧埔电子厂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已在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2月19日期间向美铧埔电子厂退货23150.1元,该款应从货款775584元中扣减。美铧埔电子厂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美铧埔电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算公司清还货款77558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还之日止),万慧芳、吴永记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算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由万慧芳自然人独资设立。万慧芳与吴永记为夫妻关系。美铧埔电子厂与华算公司有业务往来,美铧埔电子厂向华算公司供应电子配件等货物。华算公司为支付货款向美铧埔电子厂交付银行支票4份(支票号码××××、金额220000元;支票号码××××、金额100000元;支票号码××××、金额40000元;支票号码××××、金额130000元)。因前述支票未能兑现,美铧埔电子厂将前述支票退回,并由吴永记于2016年10月6日签收。吴永记与美铧埔电子厂负责人涂开熔为此于当日签订对账单2份,华算公司确认拖欠美铧埔电子厂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货款159884元、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31日货款390000元。吴永记与涂开熔于2016年10月17日再次签订对账单1份,华算公司确认拖欠美铧埔电子厂2016年9月30日起货款225700元。华算公司在对账后并未支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0月6日及10月17日3份对账单载明华算公司拖欠美铧埔电子厂货款共计775584元(159884元+390000元+225700元),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对此并无异议,予以确认。华算公司未支付前述货款已构成违约,故美铧埔电子厂有权向其追讨前述货款及其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华算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万慧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万慧芳应对华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债务发生于万慧芳、吴永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人共同经营华算公司,故万慧芳、吴永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华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美铧埔电子厂支付货款775584元及其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万慧芳、吴永记对华算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6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14076元,由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连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0月6日及10月17日3份对账单,是美铧埔电子厂与华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上诉人主张美铧埔电子厂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华算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2月19日期间向美铧埔电子厂退货23150.1元,并要求在尚欠货款775584元中扣减该款,理据是否充分。三上诉人主张美铧埔电子厂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华算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2月19日期间向美铧埔电子厂退货23150.1元,但无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上诉人要求在尚欠货款775584元中扣减该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算公司、万慧芳、吴永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华算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万慧芳、吴永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麦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