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637号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五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多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