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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窦兰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窦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窦兰群,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兰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1121财保76号民事裁定,查封史保娜的名下财产。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兰群以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窦兰群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