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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岭与郭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岭,郭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蔡岭,男,汉族,生于1998年9月2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郭建亮,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9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蔡岭与郭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郭建亮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91025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910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