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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显作与莫琳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作,莫琳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民初259号原告刘显作,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炼,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程峰,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琳媚,教师。原告刘显作诉被告莫琳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佩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月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显作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炼、代理人韦程峰,被告莫琳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显作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借得韦华讯人民币14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10000元,2015年2月30日归还余款,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可期限过后,被告没有向韦华讯偿还14000元,原告无奈于2015年4月10日代被告偿还了尚欠韦华讯的14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该款给原告,而被告一直不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偿还的14000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书写的借条,证明借款数额14000元事实。3、韦华讯写给原告的收据,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14000元的事实。被告莫琳媚辩称,这借条是被告书写是事实。原告提供担保,钱是从原告手上拿到14000元,这14000元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也是事实。被告无证据提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莫琳媚于2014年12月24日书写“今我借到韦华讯得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人民币,本人将于2015年1月30日还壹万,余下的肆仟将于2015年2月30日还清”的借条。2015年4月10日原告代被告归还韦华讯人民币1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款额14000元至今未还,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琳媚偿还原告刘显作人民币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莫琳媚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月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