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洋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不服户口登记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洋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23行初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洋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住所:洋县华阳镇华阳街。负责人朱某某,洋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所长。原告王某以被告洋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不服派出所户口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户口问题已解决,现对户口登记行为没有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张正文审判员  张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