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小琴与黄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琴,黄开典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初532号原告:潘小琴。被告:黄开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琴与被告黄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所欠的借款320000元已确定,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原告申请转入督促程序,已经本院(2017)陕0929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转为督促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告黄开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潘小琴借款320000元。案件申请费2030元,由被告黄开典负担。被告黄开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