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清水与姚文东、涂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水,姚文东,涂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377号原告:姚清水,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文东,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明珠,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姚清水与被告姚文东、涂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清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文东、涂明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清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文东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4年1月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判令涂明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姚文东与涂明珠承担。诉讼过程中,姚清水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从2014年5月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日,姚文东向姚清水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并向姚清水出具了借条。涂明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约定对本笔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后,仅姚文东按约定月利率4%还过二个月利息。经催讨,姚文东与涂明珠均无付款诚意,故姚清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处。姚文东、涂明珠均未作答辩。姚清水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借条等。姚文东、涂明珠均未提出质证意见。经庭审审查,本院对姚清水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日,姚文东在涂明珠担保下向姚清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姚清水收执。借条上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4%计付利息,担保人涂明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至今,仅姚文东按约定月利率4%支付过二个月利息,鉴于此,姚清水在庭审中变更了利息请求,主张从2014年5月3日起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姚文东与姚清水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具有直接的、较高的证明力,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姚清水借给姚文东20000元且借款尚未偿还的事实有姚清水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故姚清水请求姚文东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4%计算,现姚清水主张从2014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借条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姚清水主张涂明珠对姚文东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姚文东、涂明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文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清水借款20000元及其从2014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涂明珠应对姚文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姚文东、涂明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速 录 员 冯惠玉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