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61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梅,女,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从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爽梅,女,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