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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铁梅与薛海军、曹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梅,薛海军,曹三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328号原告:高铁梅,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住乌海市。被告:薛海军,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乌海市。被告:曹三娃,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原告高铁梅诉被告薛海军、曹三娃(曾用名曹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铁梅,被告薛海军、曹三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铁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32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2%,至今借款利息以达到39200元,从借款之日至今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利息尚欠3320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拖至今,现诉至法院。被告薛海军辩称,原告所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实。现在没有钱,暂时偿还不了。被告曹三娃辩称,原告所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实。现在没有钱,暂时偿还不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海军、曹三娃用于购房于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20000元,共计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2张,约定月利率2%,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9200元,期间偿还6000元利息,剩余332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薛海军、曹三娃未向原告高铁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高铁梅要求被告薛海军、曹三娃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332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海军、曹三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铁梅借款70000元及利息33200元;二、被告薛海军、曹三娃偿还原告高铁梅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7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2元,保全费869元,由被告薛海军、曹三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