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星月工贸有限公司、冯扬名、王华、白泽澄、曹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靖边县星月工贸有限公司,冯扬名,王华,白泽澄,曹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靖边县星月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扬名,男。被执行人王华,女。被执行人白泽澄,男。被执行人曹巧云,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星月工贸有限公司、冯扬名、王华、白泽澄、曹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靖证执字第42号执行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