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少允、吕亚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允,吕亚涛,樊建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少允,外号“小辉”,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5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6年6月1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6月1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吕亚涛,外号“二涛”,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2013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6年6月1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6月1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7日经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樊建有,外号“大个”、“赖货”、“三”,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诈骗,2016年6月1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6月1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7日经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原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允、吕亚涛、樊建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豫10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少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吕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樊建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作案工具秘鲁币、胸卡、微型验钞手电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少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少允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少允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少允撤回上诉。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