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丁洁与王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洁,王吉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40号原告:丁洁,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元,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洁诉被告王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丁洁负担。审 判 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迟郑国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