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72执2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西威龙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威龙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潘思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巨龙国际**层。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黔江糖厂旁(原武宣锰锌矿矿粉厂旧址)。法定代表人:潘思皓。被执行人:潘思皓,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宣达食品有限公司、潘思皓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桂72执2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思皓名下的房地产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思皓名下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51栋2号房(所有权证号:D01352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