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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粟翠平、姚德平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粟翠平,姚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粟翠平,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执行人:姚德平,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8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粟翠平、姚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