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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富才、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富才,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异10号异议人方富才,男,汉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系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周志玉,湖北领新事务所律师律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仕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国良,湖南巴陵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华福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富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方富才称:1、异议人是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股东,持有50%股份,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将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额可分资产进行拍卖,严重违法。3、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其拍卖程序违法。4、本案执行标的中的296.5万元被龚仕雄挪用,人民法院应当追加龚仕雄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执恢12号执行裁定;撤回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委托。经审查,岳阳华福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诉讼程序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岳阳华福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11月26日分别以(2008)岳中执保字第51-1-1、5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276-1至276-10、276-21至276-27、第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房产及编号为22458515、22458516、22456541、22456853、22456854、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2008年10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结果为:由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岳阳华福公司付清货款585万元,逾期支付则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6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结果为:由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岳阳华福公司付清货款675万元,逾期支付,则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其中:320万元自2007年1月17日起,355万元自2007年12月21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由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岳阳华福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上述房地产采取了续行查封措施。2016年4月13日,本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公司)对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如下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座落于湖北省××鱼县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鱼岳00001477、00××03、00××04、00××20号、276-2、276-3、276-5、276-7、276-9号)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及其相应的地上附属物。2016年8月3日,该评估公司作出国众联评报字第(2016)第2-60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的评估价格为55048258元,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2016年10月,申请执行人岳阳华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本息核算明细表一份,根据该表显示:上述二份执行依据截至2016年10月1日的本息为28968988.17元。同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恢1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于湖北省××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鱼岳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276-2、276-3、276-5、276-7、276-9号)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及其相应的地上附属物。另查明,2007年1月,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鱼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建行嘉鱼支行于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共分四次向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发放贷款总计2700万元,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以其于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殷家坡路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向建行嘉鱼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2月7日,建行嘉鱼支行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再查明,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设立于2001年2月1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龚仕雄与方富才各出资1500万元。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是由异议人方富才与龚仕雄出资,并经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方富才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根据生效的(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该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主体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故本院依法处置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财产没有损害异议人方富才的合法权益。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资产评估价为5500多万元,而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为2800余万元,加之建行嘉鱼支行申请优先受偿的2700余万元,且其资产不可分割处置,故异议人提出“将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额可分资产进行拍卖,严重违法”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均已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四、龚仁雄因犯挪用资金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因此应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富才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欧阳迪明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天 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