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唐任何、唐赛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任何,唐赛虎,农金月,唐牡丹,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19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唐任何,男。申请执行人唐赛虎,男。申请执行人农金月,女。申请执行人唐牡丹,女。被执行人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19组。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组。申请执行人唐赛虎、唐任何、农金月、唐牡丹与被执行人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1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赛虎、唐任何、农金月、唐牡丹于2017年4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桂10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唐赛虎、唐任何、农金月、唐牡丹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款22000元。(2)向唐赛虎、唐任何、农金月、唐牡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2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阳县百育镇四那村那笔屯19组银行存款22407元至本院账户,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桂10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