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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瑛与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瑛,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758号原告:黄瑛,女,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紫荆路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6楼D座北区。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三期20栋802房。负责人:黄国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瑛诉被告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