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沃尔威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沃尔威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15号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0),住所威海市昆明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泽恩,该公司职员。被告:沃尔威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1272XL),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豹山路197-2号。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经理。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威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计4063元,由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