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滕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20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艳,女,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滕海军,男,蒙古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万海艳、被告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滕海军给付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66元,并按日3‰支付违约金1614元,合计2980元。事实和理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滕海军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滕海军系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0.84平方米。滕海军拖欠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66元至今未付。滕海军辩称,其一,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前期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开发建筑单位和质检部门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滕海军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的情况下却未发现问题,其违反了赤峰市住宅小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应联系滕海军,但却未联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三,滕海军的房屋一直空置,而空置房屋应按50%收取费用。本院认为,滕海军拖欠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66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滕海军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滕海军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66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滕海军负担,滕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