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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豆红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红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3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红旗,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红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豆红旗与井某(已起诉)前往义乌市佛堂镇奕岩头村田某,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叶某放在该处的300根杉木(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卖给收购木头的李某1(另案处理)。2、2016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豆红旗与井某前往义乌市佛堂镇大田村路边空地,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该处的100块红色三合板(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卖给收购木头的李某1。被告人豆红旗赔偿了被害人叶某、王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叶某、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豆红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井某、李某1的证言,通话记录,谅解书,销货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豆红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豆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豆红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豆红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红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