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彦东与白蒋平、吕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东,白蒋平,吕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内0602民初2416号原告崔彦东,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被告白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吕延红,女,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白蒋平之妻。原告崔彦东诉被告白蒋平、吕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由审判员折宏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蒋平、吕延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14日,被告白蒋平向原告崔彦东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3.5%,并出具借款单一张。已还3万元,下欠本金12万元。被告白蒋平和被告吕延红系夫妻关系,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白蒋平、吕延红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放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借款单原件一张,证明被告白蒋平于2010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3.5%的事实。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白蒋平和被告吕延红是夫妻关系。被告白蒋平、吕延红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白蒋平于2010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白蒋平和被告吕延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被告白蒋平与原告崔彦东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有借条佐证,被告白蒋平应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蒋平、吕延红共同偿还原告崔彦东借款12万元及利息(��201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折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