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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永利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周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东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怡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法定代表人周永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永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永春,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周永春债权纠纷案件,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长商初字第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灌南县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商城A17-A20户、2号楼1单元102室及1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进行拍卖,冻结江苏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变更,已经执行到位67286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评估拍卖的房产、冻结工商信息变更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长商初字第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