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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丙,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蒙古乌兰察布市,现租住鄂尔多斯市。因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丙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丙表示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方建议,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铭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医院挂号窗户准备挂号就诊时,盗走被害人额某某放于挂号窗口柜台处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盗手机��值人民币17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丙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又查明,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丙因盗窃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报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持确认。被告人王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丙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王丙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单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奕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