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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华美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145号原告:张华美,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周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西城区。原告张华美诉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华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美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华美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