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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王玉芳,张艳,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被执行人:王玉芳。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张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之夫曹玉峰名下甘GE2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伟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甘0921执协239号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之夫曹玉峰名下甘GE2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转籍过户手续。附:(2017)甘0921执23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