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芹琴与抚州市永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芹琴,抚州市永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37号原告张芹琴,女,汉族,1983年07月15日出生,住抚州,委托代理人黄亚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抚州市永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西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章光辉。原告张芹琴与被告抚州市永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张芹琴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芹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张芹琴负担。审判员 帅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