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秀真、罗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真,罗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真,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方,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诉人孙秀真因与被上诉人罗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秀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秀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秀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鸿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