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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冯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景晨与乳山市下初镇葛格庄村民委员会、林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晨,乳山市下初镇葛格庄村民委员会,林广,侯占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高景晨,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山市下初镇葛格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乐虎,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林广,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侯占岗,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晨诉被告乳山市下初镇葛格庄村民委员会、林广、侯占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景晨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高景晨负担。审 判 员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淋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