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韩狗孬与皇甫应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狗孬,皇甫应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05号申请人韩狗孬,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执行人皇甫应门,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上列双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武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