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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英,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大秦公路北。法定代表人:于佳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英,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平,张家口市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上诉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张志英、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王军、王军项目部向张志英的借款是否用于阳原二建承揽、王军项目部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上;以王军个人名义的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王军项目部的借款阳原二建是否授权或者知情一审亦未审理。故本案发回重审时,应对上列问题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澄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金前审 判 员  姜 兵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秀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