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616号原告:贾某1,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贾某2,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1、被告贾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其下老鼠药毒死我家三只羊的损失计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和村民蒋长青两家合伙轮流放羊,2017年1月18日上午,蒋长青在山上放羊,羊在被告家坟盘处吃了毒鼠药,当时没有发现。回家后,我发现我家的羊得病了,我就抓紧治疗,结果治疗无效死了两只。2017年2月2日又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死了一只羊。后来我在现场发现了药瓶,是”美国2号”毒鼠药,我才知道羊是被药死的,我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承认是他下的毒鼠药,有电话录音为证。2017年2月13日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出现场,为查明羊的死因带走了死羊的内脏,但现在无结果。后经村民组长,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被告拒绝赔偿。被告贾某2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说他1月18日上午在山上放羊,原告没有说明白是在哪个山上放羊,我家的坟盘很小,原告放羊是在坟盘外,并不是坟盘内,羊一天走十几公里,原告家的羊发生什么情况与我都没有关系。在2月2日那天,原告并没有说明其具体的放羊地点,这天其是上山放羊了还是在家圈着,原告也没有说明,原告所述他家的羊都是病死的,原告无法证明其家的羊是被老鼠药毒死的。我根本没有买过”美国2号”这种老鼠药。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原告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承认于2106年10月份在其家坟盘坟堆里投放了毒鼠药,被告质证对录音内容无异议。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贾某2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对蒋长清进行了调查,蒋长清证实:我和原告两家合伙轮流放羊,每人放两天。2016年1月18日这天是我放羊,我确实在东梁处放养了,被告家的坟盘在东梁高粱地的中间,但没有羊到被告家坟盘上吃草,第二天我家和原告家都死羊了。2017年2月2日,轮到原告放羊,2月3日轮到我放羊,我刚撒羊时又发现有羊死了,原告说昨天他放羊时,有羊跑到被告家坟盘上去了,他怀疑是被告在坟盘上下毒鼠药了。我家死的羊,也没人给赔偿。本院依职权在公安机关调取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贾某1、贾某2、蒋长青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和本院对采信证据的综合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蒋长清两家均为养羊户,相约合伙轮流到野外放牧;被告在其家红土梁(亦称东梁)耕地中间有坟地。被告于2016年10月将液体针剂毒鼠药拌在地瓜里放入坟堆的耗子洞里。2017年1月18日,轮到蒋长清到野外放牧,未曾有样只到被告家坟地吃草,次日原告家与被告家均出现羊只死亡现象。2017年2月2日,轮到原告到野外放牧,次日,原告家与被告家又出现羊只死亡现象。另查明,公安机关尚未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家羊只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家羊只死亡的原因系误食毒药;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家羊只死亡与被告投放毒鼠药有因果关系,据此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新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