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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金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杨云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云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6333104U。法定代表人:祁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涛,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重庆金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云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东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修房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金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