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泽华、万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泽华,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付泽华,男,生于1958年1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万波,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恩施市人民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大 成审判员 李 中 华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诗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