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程秀芳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606457-8。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会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程秀芳,女,生于1964年4月18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程秀芳土地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5)64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秀芳非法占用土地317.9㎡处行为罚款9237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秀芳主动履行罚款9537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5)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