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亚军、刘洪娜与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军,刘洪娜,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亚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洪娜,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栋142室。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亚军、刘洪娜与被执行人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亚军、刘洪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湘02执4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衡阳福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5,200元(其中执行标的款24,926元、执行费274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5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恋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