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邬寒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邬寒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源区滨河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6507P。法定代表人龙启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寒元,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寒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1.64万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在按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