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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0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73号卢凤云、宋秋、谭克煜、郝大村、周兰芳、李全有、赵亚男、赵万宁、孙明科、齐红社、郭翠文、李志勇、芮菊英、刘湘杰、韩军、张银根、杜秀香:你们因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终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在组织听证时确认,被诉的《关于的意见》并不对你们的权利产生影响,对你们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导弹研究院的施工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述施工行为也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行为。因此,你们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你们对上述施工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原生效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