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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3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美兴与邵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兴,邵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美兴,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邵占勇,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林美兴与被执行人邵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邵占勇名下号牌粤B×××××的小型汽车档案,限制其办理车管业务。因不知车辆具体下落而未能作扣押、拍卖处理。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占勇名下位于番禺区××东××新区东××302房屋,因该房屋已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第一顺序查封,故未能在本案中作评估、拍卖处理。3.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