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3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美兴与邵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兴,邵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美兴,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邵占勇,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林美兴与被执行人邵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邵占勇名下号牌粤B×××××的小型汽车档案,限制其办理车管业务。因不知车辆具体下落而未能作扣押、拍卖处理。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占勇名下位于番禺区××东××新区东××302房屋,因该房屋已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第一顺序查封,故未能在本案中作评估、拍卖处理。3.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