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13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银河金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何某,女,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