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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富基与杨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基,杨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周富基,男,生于1931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传云,男,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富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90.00元。本院对杨传云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但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杨传云应返还周富基借款本金等10059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