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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号。负责人:谢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安北街3号(现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T区11栋4楼)。法定代表人:向军。被告:李忠全,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咏梅,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洪。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田 智人民陪审员  朱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