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育志与陈龙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终41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育志,陈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4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育志,住湖南省石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住湖南省耒阳市。上诉人刘育志因与被上诉人陈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上诉人刘育志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育志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育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