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与湖南天得机电有限公司、陈匡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天得机电有限公司,陈匡周,李叶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118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27号。负责人:周尚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来,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该行员工。被告:湖南天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岳北渔场香海西岸B06栋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匡周。被告:陈匡周,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叶青,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诉被告湖南天得机电有限公司、陈匡周、李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2454元,减半收取16227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