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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6民初11284号 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85号4门。 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玉英,女. 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玉英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61元,滞纳金383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湖景豪庭”住宅小区的业主,其房屋为铁西区南八西路1号,建筑面积100.84平方米,原告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于2010年1月1日与被告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标准为住宅1.2元/月/平,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被告的房屋为住宅,未按约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拖欠不交显属不当。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6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玉英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孙悦玥 人民陪审员  安晓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鲲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