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与段秀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段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81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法定代表人刘永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段秀芳。申请执行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第T-004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不具备作出土地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映雪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搜索“”